顧先生您好:
感謝您撥冗來訪。依據您提供的居留證、護照、簽證與勞動部聘僱許可函,我們已完成初步查核, 並就您關心的居留、永久居留、健保與僱用員工等事項,逐項查證現行法令後彙整成本建議書。
您的勞動部聘僱許可與外僑居留證,都在 2026 年 12 月 16 日(民 115/12/16)到期。 這是兩份不同的證件、由兩個不同機關核發,必須依序辦理。
依勞動部來函載明,續聘應於許可期間屆滿前四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 換算下來,2026 年 8 月 16 日起即可送件,至本建議書出具日已經過 26 天。
| 順序 | 事項 | 可送件日 |
|---|---|---|
| 第一步 | 勞動部 聘僱許可展延 | 2026/08/16 起(已開始) |
| 第二步 | 移民署 外僑居留證展延(須檢附新的工作核准函) | 2026/09/16 起 |
| 2026/12/16(民 115/12/16) 兩證同日到期 | ||
順序不能顛倒。您的居留事由是「應聘」,居留證效期跟著工作許可走; 移民署受理展延時必須檢附有效的工作核准函,因此工作許可若未先展延,居留證這一關無法通過。
有,但代價不小,而且分兩種情形:
| 情形 | 後果 |
|---|---|
| 逾期未滿 30 日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3 項,原居留原因仍存在者,經依規定處罰後,可以重新申請居留、不必出境。 但將來申請永久居留時,在台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
| 逾期 30 日以上 | 情況較為嚴重,通常須出境後重新申請簽證入境,在台居留年資將中斷。 對永久居留的規劃影響最大。 |
換句話說,即使真的逾期,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但「扣除一年」對您的時程是實質損失, 且逾期期間健保權益也會受影響。這是我們建議本週就動的原因。
展延申請不會「一次沒過就結束」,實務上通常有幾層處理空間:
我們會在送件前先行檢視文件完整性,降低補件與不予核准的機會; 若真的發生,我們會立即通知您並提出處理方案,不會等到期限屆滿才告知。
| 外僑居留證 | 2026 年 8 月 12 日(民 115/08/12)初次核發,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16 日 居留事由:應聘-美商斯博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辦事處) |
|---|---|
| 工作許可 | 勞動部核准「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 聘僱期間 2025/12/18 ~ 2026/12/16 |
| 受聘單位 | 美商斯博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60460283) 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2025 年 11 月 17 日(民 114/11/17)核准設立 |
| 在台居留年資 |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算(此前無在台居留紀錄) |
這個身分組合在法律上完整且合法,續證程序也相對單純—— 前提是每年按時辦理,且辦事處持續符合擔任雇主的條件(詳見第五節)。
永久居留對您的實際好處,主要是不必每年辦理展延、身分不再綁在工作許可上。 但它並不表示可以不住在台灣——取得後仍有居住義務,說明如下。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第 4 款,永久居留許可會被撤銷或廢止的情形之一是:
「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 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請注意兩點:第一,標準是「最近五年平均」,不是每一年都必須住滿;
某一年因返美或其他原因居住不足,只要五年平均達標即可。
第二,因就醫而出國,經移民署同意者可以不受此限。以您的年齡與可能的醫療需求,這一項的實益不小。
永久居留的應備文件是按居留事由分類的。您的居留事由是「應聘」, 這一類除共同文件外,只需要兩份:(1)聘僱效期逾六個月之工作核准函;(2)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兩份您都取得得到——工作核准函是每年展延本來就會有的,在職證明由辦事處出具即可。
因此您不需要為了永久居留而另外設立公司,也不需要變更目前的身分。 (坊間常聽到「公司負責人」類別要求「最近五年平均營業毛利六十萬元」,那是另一種居留事由才適用的條件,與您現在的身分無關。)
| 項目 | 內容 |
|---|---|
| 居留年資 | 合法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在台居住滿 183 天。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算 → 最快 2031 年 8 月(民 120 年 8 月)可提出申請。 |
| 申請期限 |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0 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即須重新起算條件。 換言之,2031 年 8 月起的兩年內是您的申請窗口。 |
| 財力證明 (二擇一) |
方式一 收入:最近一年在國內平均每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的兩倍。
2026 年(民 115 年)基本工資為 29,500 元,即每月需超過 59,000 元,
以扣繳憑單(雇主開立、證明已代為申報所得稅的憑證)或所得稅申報資料證明。 ※ 基本工資幾乎逐年調升,審查時是以當年度的基本工資計算, 因此實際門檻會高於 59,000 元。規劃薪資時應預留空間。 方式二 財產:持有滿一年以上、位於國內的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超過 500 萬元。 (若以存款證明提出,須另附資金來源說明與最近一年帳戶明細。) |
| 其他 |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美國與我國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規費 1 萬元 |
現行法規另有投資移民管道,門檻較高但申請前所需的時間較短:
| 方式 | 條件 |
|---|---|
| 投資事業 | 投資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名以上本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 |
| 政府公債 | 持有中央政府公債 3,000 萬元以上,滿 3 年 |
| 方案 | 時間 | 主要條件 | 需另設公司 |
|---|---|---|---|
| 甲 維持現狀,逐年展延 | — | 每年展延工作許可與居留證 | 否 |
| 乙 以應聘身分申請永久居留 | 5 年 | 年年住滿 183 天+月薪逾基本工資二倍並正常申報(或國內財產 500 萬) | 否 |
| 丙 投資移民 | 3 年 | 投資 1,500 萬+5 名本國人就業,或公債 3,000 萬 | 視方式而定 |
依現行法令,可以依親的親屬範圍相當有限:配偶、未滿 18 歲的子女, 以及年滿 18 歲但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子女。
已成年且無身心障礙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目前並沒有依親居留的管道。
也請注意:取得永久居留之後,可依親的親屬範圍並不會擴大,法條將居留與永久居留列在同一款。 若您原本期待「取得永久居留後可以接家人來台長住」,這一點恐怕無法達成。
停留簽證的實際可停留期間與延期次數,依核發時的簽證註記而定。 若您有具體的家人來台規劃,請告訴我們對象與目的,我們會就該個案確認可行方式後回覆。
依您目前的受僱身分,自受僱之日起即可加保,不必等待在台居留滿六個月。
健保規定分兩種情形:「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加保;「非受僱者」才需要等居留滿六個月。 您持有勞動部核發的聘僱許可、受聘於辦事處,屬於前者。
外國公司在台代表人辦事處可以作為健保的投保單位。若辦事處尚未成立投保單位, 我們可代為辦理,完成後即可為您加保。保險費依投保薪資級距計算, 投保薪資應與實際薪資相符;實際金額待薪資結構確定後,我們會為您試算。
代表人辦事處可以僱用員工,也可以作為勞工保險、健保與職業災害保險的投保單位。 我們可代為向各機關申請成立投保單位。
但您本人與一般員工的適用結果並不相同,請特別留意:
| 保險 | 您本人 | 一般本國籍員工 |
|---|---|---|
| 全民健保 | 可以加保 | 應加保 |
| 勞工保險 | 無法加保(年逾 65 歲初次加保不受理) | 應加保 |
| 就業保險 | 無法加保(限本國籍或國人配偶) | 應加保 |
| 職業災害保險 | 應加保 | 應加保(法定強制) |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依法為強制投保,凡受僱於依法登記或經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者均應加保,
表中「應」即指法定義務,非可選擇。
另:若日後要再聘僱其他外籍人員,您是本辦事處聘僱的第一位,依規定可不受學經歷與薪資門檻限制;
但第二位以後須符合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的學經歷條件與薪資門檻。若有此規劃,請及早告知。
這是我們查核您的案件後,認為最需要提醒、卻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
依現行規定,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要作為聘僱外國人的雇主,條件是「在台有工作實績」; 但另有但書——設立未滿一年者,免工作實績。
貴辦事處於 2025 年 11 月 17 日設立,2026 年 11 月 17 日屆滿一年。 首次申請當時因設立未滿一年而免除此項要求, 但往後每年的展延,都必須提出辦事處在台實際運作的證明。
其一:本次展延建議在 2026 年 11 月 17 日之前送件。 若在該日之前提出,依前述但書仍有免除工作實績的空間。 這是第一節建議您本週處理的另一個理由。
其二:明年(2027 年)起無法再適用此項免除。 屆時需要提出的是「過去一年」的運作紀錄——這些資料必須從現在開始累積,事後無法補做。
※ 須說明:「設立未滿一年」究竟以送件日或核准日認定,主管機關並未公開明文。 我們會在送件前先行向勞動部確認,並將結果據實回報。
仍然可以在 12 月 16 日到期前提出申請,並不會因此不能展延; 差別在於需要一併檢附辦事處的工作實績證明。 因此即使時間趕不及,重點仍是盡早開始累積實績資料——這對今年、明年都有用。
貴辦事處從事文化交流業務,以下都是可以累積的實績證明:
依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即使是由境外的母公司支付, 只要您在台停留超過 90 天,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在台申報。
我們建議先確認您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至今的薪資給付與扣繳情形。 這件事有兩個面向:一方面是應盡的申報義務; 另一方面,正常申報後所產生的扣繳憑單,正好就是將來申請永久居留時「財力證明」所需的文件。
※ 薪資結構的設定會同時影響所得稅、健保投保金額與永久居留的財力證明,三者連動。 我們會先為您試算不同薪資水準下的整體成本,再由您決定,不會為了單一目的而建議不實的申報方式。
在台居住滿 183 天後,您在稅務上會成為我國的居住者,海外所得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針對高所得者設計的最低稅負制度)申報。現行標準為: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 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有 750 萬元的扣除額,超過部分稅率 20%。
因此在多數情況下,結果是「需要申報,但不需要繳納」。
另需提醒,您具美國公民身分,美國採全球所得課稅,另有 FBAR、FATCA 等申報義務, 而台美之間目前並無全面性的租稅協定。兩地申報如何協調,我們可另行為您規劃。
您 2026 年 8 月方入境,依曆年計算,2026 年度多數情形下尚不構成我國居住者, 實質影響自 2027 年度開始。這一年正好可以用來把架構安排妥當。
| 用在哪裡 | 怎麼算 |
|---|---|
| 稅務居住者 | 依曆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計算,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合計滿 183 天。 |
| 永久居留的年資 | 依居留期間計算,須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 期間須持有效居留證,出境並不當然中斷,但居住日數會計入計算。 |
| 永久居留取得後 | 最近五年平均每年 183 日(見 3.2)。 |
入出境日數的認定與實際居留期間,最準確的依據是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我們建議您每年申請一份留存,作為日後計算的憑據;這份文件我們可以協助代為申請。
※ 日數計算的細節(入境日與出境日是否各計一日、單次長期出境的認定)在不同法規脈絡下略有差異。 若您有較長期的返美計畫,請事前告知,我們會就該具體行程確認對各項期間的影響後回覆,不作概括推論。
「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在法律上是為外國母公司在台設置的聯絡據點, 依公司法規定,其設立前提即是「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
也就是說,辦事處不得在台灣從事營業行為—— 不得對外銷售、不得以辦事處名義向客戶收款、不得開立統一發票。 違反者可能影響辦事處的登記,進而動搖您的工作許可與居留資格。
| 可以做(業務上之法律行為) | 不可以做(營業行為) |
|---|---|
|
為母公司進行市場調查、蒐集資訊 代表母公司報價、議價、投標 代表母公司採購、簽署相關文件 業務聯絡、協調、售後服務之聯繫 文化交流、參展、活動之籌辦 |
在台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並收取價金 以辦事處名義開立統一發票 經常性、反覆性的營業活動 以辦事處名義簽訂自營之買賣契約 |
文件備齊後,工作許可展延與居留證展延各需要一段審查期間,實際天數依主管機關作業而定, 我們會在受理時向您說明當時的預估時程。
多數程序可以由我們協助備妥文件後送件,需要您親自處理的主要是簽名與用印; 領取新證時,依規定可能需要本人到場或出具委託書。我們會事先明確告知哪幾個時點需要您配合, 並儘量集中安排,避免您多次往返。
文件的整備與送件多數可由我們代為處理,您不必為此留在台灣。 但有兩點請留意:
因此建議您在安排返美行程前先告知我們,我們會確認當時是否有需本人配合的時點。
可以,而且應該妥善辦理,不宜放著不管。一般程序包括: 終止聘僱關係並向勞動部辦理相關手續、辦理居留證註銷或不再展延、 員工退保與投保單位註銷、辦事處向經濟部辦理廢止登記、 結清帳務與稅務並辦理稅籍註銷。
未妥善辦理而任其失效,可能留下未結清的申報義務或罰鍰紀錄。 若您日後有此打算,請提前告知,我們會為您規劃退場順序與時程;此項服務另行報價。
方向上可以,但有三個前提需要先確認:
若您有購置不動產的規劃,建議提前兩年以上進行,並在購置前先與我們討論持有方式, 以免屆時不符合採計條件。
登記地址與是否有實際運作,是兩件分開審查的事。 使用商務中心或共享空間作為登記地址在台灣相當普遍、合法,本身不影響審查。
真正被檢視的是辦事處有沒有實際的業務活動紀錄(第五節所列的那些資料)。 我們提供的地址服務包含實體空間與會議室使用,您如有接待、開會需求皆可使用; 我們也會協助您建立並保存運作紀錄,這正是為了因應這項審查。
您這個案子牽涉幾種在法律上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也需要不同資格的服務。 這些資源都在本集團內部,由本所統一調度:
| 服務類別 | 承辦 |
|---|---|
| 稅務、帳務、勞健保 工作許可(勞動部) 公司登記(經濟部) 各項文件整備 |
你的空間有限公司(本所) 自有會計師團隊, 記帳、稅務申報、財務簽證均由內部辦理 |
| 移民業務 居留、永久居留、定居、歸化 之申辦送件(移民署) |
本集團移民業務機構 及自有律師事務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11 款, 移民業務機構係指依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及律師事務所; 律師依律師法經營移民業務並向移民署申請註冊登記證者,得辦理此類業務。 |
| 法律事務 處分爭議、補件答辯 訴願與行政訴訟 |
同一批律師 若案件遇有爭議需進入救濟程序, 由原先承辦的律師接續處理,案件不必轉手、不必重新說明來龍去脈 |
會計師、律師、移民業務資格,本集團全部自有,不假外求。
您不需要自己找三家、也不需要在各單位之間傳文件;
而且萬一案件需要進入行政救濟,承辦的律師從頭就在這條線上。
這正是我們與一般會計師事務所、單純代辦業者的差別:帳稅、移民、法律,一條線接到底。
正式委任時,將於契約中載明各項服務之承辦單位與費用歸屬。
| 服務項目 | 說明 | 費用(新臺幣) |
|---|---|---|
| 工作許可與居留證展延 |
勞動部聘僱許可展延(本所辦理) +外僑居留證展延(本所文件整備,送件由本集團移民業務機構或自有律師事務所辦理) 含文件整備、送件、補件處理與領證協助,單一窗口對接 |
15,000 |
| 投保單位代設立 健保、職業災害保險 |
為您本人加保所需,兩個單位合併辦理 | 4,000 |
| 顧問服務 居留、稅務、勞健保之日常諮詢 含每季工作實績彙編整理 |
本所主動提供,作為長期合作之基礎 | 不另收費 |
| 小計 | 19,000 | |
| 上列費用已含政府規費及營業稅,無其他額外費用。 | ||
| 服務項目 | 說明 | 費用(新臺幣) |
|---|---|---|
| 投保單位代設立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
僱用本國籍員工時始需辦理,兩個單位合併 | 3,000 |
| 項目 | 說明 | 費用(新臺幣) |
|---|---|---|
| 遷址代辦 | 經濟部、勞動部、移民署三方變更登記 | 9,000 |
| 登記地址使用費 | 每月 1,800 元,半年一期 | 10,800 |
| 押金 | 合約終止後無息退還 | 6,000 |
| 首期合計 | 25,800 | |
| 每月包含 80 小時額度,可用於會議室、共同工作座位區及財稅諮詢, 三項合併計算、每月重新起算,不累積至次月。 | ||
| 項目 | 說明 |
|---|---|
| 記帳與稅務申報 | 依交易量與申報頻率報價。含扣繳申報、營所稅申報、您個人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 |
| 公司設立 | 本國公司設立含驗資、刻章、規費 12,000 元起;外國人投資設立須另經投資審議,費用另計 |
| 財務簽證 | 由本集團自有會計師辦理 |
| 主管機關函詢 | 就工作實績認定等未明文事項行文確認 |
| 台美稅務協調 | 兩地申報之整體規劃 |
| 法律事務 | 正式法律意見書、處分爭議之答辯、訴願與行政訴訟——由本集團自有律師事務所承辦 |
| 退場與註銷 | 辦事處廢止登記、稅籍註銷、員工退保等 |
| 永久居留申請 | 屆時由本集團移民業務機構辦理送件,本所同步備妥財力證明、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文件;仍由本所統一窗口協調,屆時另行報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