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空間有限公司

在台居留與營運 整體規劃建議書

敬致 GU ZHIMIN 顧之敏 先生
美商斯博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台灣代表人辦事處
西元 2026 年 9 月 11 日(民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顧先生您好:

感謝您撥冗來訪。依據您提供的居留證、護照、簽證與勞動部聘僱許可函,我們已完成初步查核, 並就您關心的居留、永久居留、健保與僱用員工等事項,逐項查證現行法令後彙整成本建議書。

關於日期的說明:台灣官方文件使用「民國」紀年,民國年份加 1911 即為西元年份 (例如民國 115 年=西元 2026 年)。為避免混淆,本建議書一律以西元紀年為主,括號內附民國年份

先看這裡:三件最重要的事

  1. 您的工作許可展延,申請期間已經開始,建議本週處理。 2026 年 12 月 16 日(民 115/12/16)您的工作許可與居留證同日到期; 工作許可自 2026 年 8 月 16 日起即可申請展延,至今日已 26 天。 而且必須「先工作許可、後居留證」,順序不能顛倒。
  2. 如果您需要的是台灣的醫療與健保,您現在就可以加保,不必等永久居留。 依您目前的受僱身分,健保自受僱日起即可加保,不需要等待在台居留滿六個月。
  3. 有一件事現在不開始,明年會來不及。 您的辦事處在 2026 年 11 月 17 日(民 115/11/17)屆滿設立一年。 屆滿後,每年展延都必須提出辦事處在台實際運作的證明,而那些資料必須從現在開始累積,事後無法補做
本建議書內容
  1. 最急的一件事
  2. 您目前的身分
  3. 關於永久居留(APRC)
  4. 您提出的三個問題
  5. 明年起的關鍵:工作實績
  6. 薪資與稅務
  7. 辦事處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
  8. 其他您可能會問的問題
  9. 服務範圍與報價
  10. 建議執行順序
  11. 需要您提供的文件
  12. 重要聲明

一、最急的一件事:建議本週處理

工作許可的展延申請期間,已經開始了

您的勞動部聘僱許可與外僑居留證,都在 2026 年 12 月 16 日(民 115/12/16)到期。 這是兩份不同的證件、由兩個不同機關核發,必須依序辦理

依勞動部來函載明,續聘應於許可期間屆滿前四個月內提出展延申請。 換算下來,2026 年 8 月 16 日起即可送件,至本建議書出具日已經過 26 天

順序事項可送件日
第一步勞動部 聘僱許可展延2026/08/16 起(已開始)
第二步移民署 外僑居留證展延(須檢附新的工作核准函)2026/09/16 起
2026/12/16(民 115/12/16) 兩證同日到期

順序不能顛倒。您的居留事由是「應聘」,居留證效期跟著工作許可走; 移民署受理展延時必須檢附有效的工作核准函,因此工作許可若未先展延,居留證這一關無法通過。

1.1 如果不小心逾期了,還有沒有救?

有,但代價不小,而且分兩種情形:

情形後果
逾期未滿 30 日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第 3 項,原居留原因仍存在者,經依規定處罰後,可以重新申請居留、不必出境。 但將來申請永久居留時,在台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逾期 30 日以上 情況較為嚴重,通常須出境後重新申請簽證入境,在台居留年資將中斷。 對永久居留的規劃影響最大。

換句話說,即使真的逾期,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但「扣除一年」對您的時程是實質損失, 且逾期期間健保權益也會受影響。這是我們建議本週就動的原因。

1.2 萬一申請沒有通過呢?

展延申請不會「一次沒過就結束」,實務上通常有幾層處理空間:

我們會在送件前先行檢視文件完整性,降低補件與不予核准的機會; 若真的發生,我們會立即通知您並提出處理方案,不會等到期限屆滿才告知

二、您目前的身分

外僑居留證 2026 年 8 月 12 日(民 115/08/12)初次核發,效期至 2026 年 12 月 16 日
居留事由:應聘-美商斯博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辦事處)
工作許可 勞動部核准「從事僑外投資事業主管工作
聘僱期間 2025/12/18 ~ 2026/12/16
受聘單位 美商斯博爾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60460283)
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2025 年 11 月 17 日(民 114/11/17)核准設立
在台居留年資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算(此前無在台居留紀錄)

這個身分組合在法律上完整且合法,續證程序也相對單純—— 前提是每年按時辦理,且辦事處持續符合擔任雇主的條件(詳見第五節)。

一項請您確認的事:貴辦事處的登記地址與勞動部工作許可上記載的工作地點必須一致, 且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規定,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者, 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辦理變更登記。 若貴辦事處近期曾辦理遷址,請提供變更登記文件,我們會一併核對三個機關的資料是否同步。

三、關於永久居留(APRC)

3.1 先說一件可能出乎您意料的事

如果您希望的是使用台灣的醫療與健保,那麼您不需要等到永久居留。
健保的投保資格看的是「有沒有居留證明文件」,您現在持有的外僑居留證就已經符合。 依您目前的受僱身分,現在就可以加保,不必等待六個月(詳見第四節)。

永久居留對您的實際好處,主要是不必每年辦理展延、身分不再綁在工作許可上。 但它並不表示可以不住在台灣——取得後仍有居住義務,說明如下。

3.2 取得永久居留後的居住義務(比多數人以為的寬鬆)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第 4 款,永久居留許可會被撤銷或廢止的情形之一是:

「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 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請注意兩點:第一,標準是「最近五年平均」,不是每一年都必須住滿; 某一年因返美或其他原因居住不足,只要五年平均達標即可。
第二,因就醫而出國,經移民署同意者可以不受此限。以您的年齡與可能的醫療需求,這一項的實益不小。

3.3 您目前這條路可以走到永久居留

永久居留的應備文件是按居留事由分類的。您的居留事由是「應聘」, 這一類除共同文件外,只需要兩份:(1)聘僱效期逾六個月之工作核准函;(2)一個月內之在職證明。 兩份您都取得得到——工作核准函是每年展延本來就會有的,在職證明由辦事處出具即可。

因此您不需要為了永久居留而另外設立公司,也不需要變更目前的身分。 (坊間常聽到「公司負責人」類別要求「最近五年平均營業毛利六十萬元」,那是另一種居留事由才適用的條件,與您現在的身分無關。)

但請理解,這是「符合條件」,不是「保證通過」。 永久居留由移民署依個案審查後決定,除年資與文件外,還包括品行、警察刑事紀錄、健康檢查等要件。 我們能做的是協助您逐年把條件備齊、把文件做對,無法、也不會向您保證審查結果

3.4 條件與時程

項目內容
居留年資 合法連續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在台居住滿 183 天
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起算 → 最快 2031 年 8 月(民 120 年 8 月)可提出申請。
申請期限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10 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提出申請,逾期即須重新起算條件。 換言之,2031 年 8 月起的兩年內是您的申請窗口。
財力證明
(二擇一)
方式一 收入:最近一年在國內平均每月收入超過基本工資的兩倍。 2026 年(民 115 年)基本工資為 29,500 元,即每月需超過 59,000 元, 以扣繳憑單(雇主開立、證明已代為申報所得稅的憑證)或所得稅申報資料證明。
※ 基本工資幾乎逐年調升,審查時是以當年度的基本工資計算, 因此實際門檻會高於 59,000 元。規劃薪資時應預留空間。

方式二 財產:持有滿一年以上、位於國內的動產及不動產,估價總值超過 500 萬元。 (若以存款證明提出,須另附資金來源說明與最近一年帳戶明細。)
其他 健康檢查合格證明、美國與我國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規費 1 萬元
您的護照出生地記載為中國大陸,依現行規定,申請時須另附「旅居海外四年以上」的證明, 以及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未領用大陸地區護照的證明文件(須經海基會驗證)。
您今年 8 月已順利取得居留證,代表這項文件當時已經備齊過一次,這是有利的。 但居留與永久居留是不同案件、審查標準未必相同,我們會在申請前重新核對,不會逕行假設比照即可。

3.5 另外還有一條「三年」的路

現行法規另有投資移民管道,門檻較高但申請前所需的時間較短:

方式條件
投資事業投資新臺幣 1,500 萬元以上之營利事業,並創造 5 名以上本國人就業機會,滿 3 年
政府公債持有中央政府公債 3,000 萬元以上,滿 3 年
這條路免除的是「申請前」的要件,不是「取得後」的義務。
投資移民免除的是申請時須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的條件,可將時程由五年縮短為三年。
取得永久居留之後,不論經由哪一種方式取得,同樣受前述第 33 條第 4 款拘束 (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須達 183 日,就醫等特殊原因經同意者除外)。 請不要以「可以不必住在台灣」作為選擇這條路的理由。

3.6 三條路的比較

方案時間主要條件需另設公司
甲 維持現狀,逐年展延每年展延工作許可與居留證
乙 以應聘身分申請永久居留5 年 年年住滿 183 天+月薪逾基本工資二倍並正常申報(或國內財產 500 萬)
丙 投資移民3 年 投資 1,500 萬+5 名本國人就業,或公債 3,000 萬視方式而定
甲案與乙案,現階段要做的事其實完全相同。
兩者都需要「每年順利展延」與「辦事處維持正常運作紀錄」。 乙案只是在此之上,多加「薪資正常申報」與「每年住滿 183 天」兩項。
因此我們建議:您現在不需要急著決定終點。 先把基礎條件建立起來,日後再依您當時的身體狀況與居住規劃決定是否提出申請。
同時我們必須誠實告知一項風險。 上述五年規劃,建立在「每一年的工作許可與居留證展延都順利通過」之上。 展延屬主管機關逐年審查,若其中任何一年未能通過且未能於期限內補正, 在台居留年資可能中斷,五年的累積將受影響。 這是這條路徑本質上的不確定性,與您的年齡、辦事處的運作狀況都有關係,我們無法排除, 只能透過逐年提早準備把風險降到最低。

四、您提出的三個問題

我的家人可以依親來台灣嗎?

依現行法令,可以依親的親屬範圍相當有限:配偶、未滿 18 歲的子女, 以及年滿 18 歲但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的子女

已成年且無身心障礙的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目前並沒有依親居留的管道。

也請注意:取得永久居留之後,可依親的親屬範圍並不會擴大,法條將居留與永久居留列在同一款。 若您原本期待「取得永久居留後可以接家人來台長住」,這一點恐怕無法達成。

成年子女若要來台,目前可行的方向是:
  • 短期停留:以觀光或探親事由申請停留簽證入境,並依規定申請延期。這是停留、不是居留,不能在台工作,也不能據以加保健保。
  • 自己取得居留資格:例如在台受聘僱工作、就學,或依其自身條件申請投資居留——但這是以他本人的資格申請,與您的身分無關。

停留簽證的實際可停留期間與延期次數,依核發時的簽證註記而定。 若您有具體的家人來台規劃,請告訴我們對象與目的,我們會就該個案確認可行方式後回覆。

我的健保什麼時候可以加保?

依您目前的受僱身分,自受僱之日起即可加保,不必等待在台居留滿六個月。

健保規定分兩種情形:「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自受僱日起加保;「非受僱者」才需要等居留滿六個月。 您持有勞動部核發的聘僱許可、受聘於辦事處,屬於前者。

外國公司在台代表人辦事處可以作為健保的投保單位。若辦事處尚未成立投保單位, 我們可代為辦理,完成後即可為您加保。保險費依投保薪資級距計算, 投保薪資應與實際薪資相符;實際金額待薪資結構確定後,我們會為您試算。

請注意前提:健保資格建立在有效的居留證之上。第一節的展延若未完成,加保的基礎也會一併消失。 兩件事請一起處理。
我要僱用員工,勞健保應該怎麼辦?

代表人辦事處可以僱用員工,也可以作為勞工保險、健保與職業災害保險的投保單位。 我們可代為向各機關申請成立投保單位。

但您本人與一般員工的適用結果並不相同,請特別留意:

保險您本人一般本國籍員工
全民健保可以加保加保
勞工保險無法加保(年逾 65 歲初次加保不受理)加保
就業保險無法加保(限本國籍或國人配偶)加保
職業災害保險應加保加保(法定強制)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依法為強制投保,凡受僱於依法登記或經核發聘僱許可之雇主者均應加保, 表中「應」即指法定義務,非可選擇。
另:若日後要再聘僱其他外籍人員,您是本辦事處聘僱的第一位,依規定可不受學經歷與薪資門檻限制; 但第二位以後須符合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的學經歷條件與薪資門檻。若有此規劃,請及早告知。

五、明年起的關鍵:辦事處的「工作實績」

這是我們查核您的案件後,認為最需要提醒、卻最容易被忽略的一點。

依現行規定,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要作為聘僱外國人的雇主,條件是「在台有工作實績」; 但另有但書——設立未滿一年者,免工作實績

貴辦事處於 2025 年 11 月 17 日設立,2026 年 11 月 17 日屆滿一年。 首次申請當時因設立未滿一年而免除此項要求, 但往後每年的展延,都必須提出辦事處在台實際運作的證明

兩個實際影響

其一:本次展延建議在 2026 年 11 月 17 日之前送件。 若在該日之前提出,依前述但書仍有免除工作實績的空間。 這是第一節建議您本週處理的另一個理由。

其二:明年(2027 年)起無法再適用此項免除。 屆時需要提出的是「過去一年」的運作紀錄——這些資料必須從現在開始累積,事後無法補做

※ 須說明:「設立未滿一年」究竟以送件日或核准日認定,主管機關並未公開明文。 我們會在送件前先行向勞動部確認,並將結果據實回報。

5.1 如果來不及在 11 月 17 日前送件呢?

仍然可以在 12 月 16 日到期前提出申請,並不會因此不能展延; 差別在於需要一併檢附辦事處的工作實績證明。 因此即使時間趕不及,重點仍是盡早開始累積實績資料——這對今年、明年都有用。

5.2 建議自即日起保留的資料

貴辦事處從事文化交流業務,以下都是可以累積的實績證明:

做法上的建議:照片與截圖請確認看得到日期,並隨手集中存放於同一個資料夾, 不要散落在個人手機裡。我們會每季協助您整理成一份實績彙編,屆時展延直接檢附,不必臨時回頭翻找。 這項工作已包含在後述的顧問服務中,不另計費。
至於要累積到什麼程度才算足夠,主管機關並無公開的量化標準, 我們的建議是「持續、有紀錄、可對應到辦事處的法定業務範圍」,並在送件前先行函詢確認。

六、薪資與稅務

6.1 在台停留超過 90 天,境外支付的薪資也需要在台申報

依所得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的報酬,即使是由境外的母公司支付, 只要您在台停留超過 90 天,仍屬於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在台申報。

我們建議先確認您自 2026 年 8 月 12 日至今的薪資給付與扣繳情形。 這件事有兩個面向:一方面是應盡的申報義務; 另一方面,正常申報後所產生的扣繳憑單,正好就是將來申請永久居留時「財力證明」所需的文件

※ 薪資結構的設定會同時影響所得稅、健保投保金額與永久居留的財力證明,三者連動。 我們會先為您試算不同薪資水準下的整體成本,再由您決定,不會為了單一目的而建議不實的申報方式

6.2 境外所得:多數情況需要申報,但不一定需要繳稅

在台居住滿 183 天後,您在稅務上會成為我國的居住者,海外所得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 (針對高所得者設計的最低稅負制度)申報。現行標準為:一申報戶全年海外所得達 100 萬元 須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有 750 萬元的扣除額,超過部分稅率 20%

因此在多數情況下,結果是「需要申報,但不需要繳納」

另需提醒,您具美國公民身分,美國採全球所得課稅,另有 FBAR、FATCA 等申報義務, 而台美之間目前並無全面性的租稅協定。兩地申報如何協調,我們可另行為您規劃。

您 2026 年 8 月方入境,依曆年計算,2026 年度多數情形下尚不構成我國居住者, 實質影響自 2027 年度開始。這一年正好可以用來把架構安排妥當。

6.3 「183 天」到底怎麼算

用在哪裡怎麼算
稅務居住者 曆年(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計算,一課稅年度內在台居留合計滿 183 天。
永久居留的年資 居留期間計算,須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 期間須持有效居留證,出境並不當然中斷,但居住日數會計入計算。
永久居留取得後 最近五年平均每年 183 日(見 3.2)。

入出境日數的認定與實際居留期間,最準確的依據是移民署核發的「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我們建議您每年申請一份留存,作為日後計算的憑據;這份文件我們可以協助代為申請。

※ 日數計算的細節(入境日與出境日是否各計一日、單次長期出境的認定)在不同法規脈絡下略有差異。 若您有較長期的返美計畫,請事前告知,我們會就該具體行程確認對各項期間的影響後回覆,不作概括推論。

七、辦事處可以做什麼、不可以做什麼

這一節請務必看完

「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在法律上是為外國母公司在台設置的聯絡據點, 依公司法規定,其設立前提即是「無意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營業」

也就是說,辦事處不得在台灣從事營業行為—— 不得對外銷售、不得以辦事處名義向客戶收款、不得開立統一發票。 違反者可能影響辦事處的登記,進而動搖您的工作許可與居留資格。

可以做(業務上之法律行為)不可以做(營業行為)
為母公司進行市場調查、蒐集資訊
代表母公司報價、議價、投標
代表母公司採購、簽署相關文件
業務聯絡、協調、售後服務之聯繫
文化交流、參展、活動之籌辦
在台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並收取價金
以辦事處名義開立統一發票
經常性、反覆性的營業活動
以辦事處名義簽訂自營之買賣契約
這與第五節的「工作實績」並不衝突。 上表左欄的所有活動都是辦事處合法可為、也都能作為工作實績的證明。 第五節提到的「採購、詢價、議價文件」,指的是代表母公司進行的行為,並非辦事處自營交易。
若貴公司未來確實需要在台灣營業、開立發票、承接訂單, 正確的做法是另行設立分公司或本國公司,而非以辦事處為之。這一點我們可以另行為您評估。

八、其他您可能會問的問題

整件事要花多久?我需要親自出面幾次?

文件備齊後,工作許可展延與居留證展延各需要一段審查期間,實際天數依主管機關作業而定, 我們會在受理時向您說明當時的預估時程。

多數程序可以由我們協助備妥文件後送件,需要您親自處理的主要是簽名與用印; 領取新證時,依規定可能需要本人到場或出具委託書。我們會事先明確告知哪幾個時點需要您配合, 並儘量集中安排,避免您多次往返。

審查期間我可以回美國嗎?我人在美國時這些事能不能辦?

文件的整備與送件多數可由我們代為處理,您不必為此留在台灣。 但有兩點請留意:

因此建議您在安排返美行程前先告知我們,我們會確認當時是否有需本人配合的時點。

如果將來我決定不繼續了,台灣這邊要怎麼收?

可以,而且應該妥善辦理,不宜放著不管。一般程序包括: 終止聘僱關係並向勞動部辦理相關手續、辦理居留證註銷或不再展延、 員工退保與投保單位註銷、辦事處向經濟部辦理廢止登記、 結清帳務與稅務並辦理稅籍註銷。

未妥善辦理而任其失效,可能留下未結清的申報義務或罰鍰紀錄。 若您日後有此打算,請提前告知,我們會為您規劃退場順序與時程;此項服務另行報價。

我在台灣買房子,可以算那 500 萬的財產嗎?

方向上可以,但有三個前提需要先確認:

若您有購置不動產的規劃,建議提前兩年以上進行,並在購置前先與我們討論持有方式, 以免屆時不符合採計條件。

我把公司登記到你們的地址,會不會影響「實際運作」的認定?

登記地址與是否有實際運作,是兩件分開審查的事。 使用商務中心或共享空間作為登記地址在台灣相當普遍、合法,本身不影響審查。

真正被檢視的是辦事處有沒有實際的業務活動紀錄(第五節所列的那些資料)。 我們提供的地址服務包含實體空間與會議室使用,您如有接待、開會需求皆可使用; 我們也會協助您建立並保存運作紀錄,這正是為了因應這項審查。

九、服務範圍與報價

三種專業資源,一個窗口

您這個案子牽涉幾種在法律上分屬不同主管機關、也需要不同資格的服務。 這些資源都在本集團內部,由本所統一調度:

服務類別承辦
稅務、帳務、勞健保
工作許可(勞動部)
公司登記(經濟部)
各項文件整備
你的空間有限公司(本所)
自有會計師團隊, 記帳、稅務申報、財務簽證均由內部辦理
移民業務
居留、永久居留、定居、歸化
之申辦送件(移民署)
本集團移民業務機構
自有律師事務所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第 11 款, 移民業務機構係指依法許可代辦移民業務之公司及律師事務所; 律師依律師法經營移民業務並向移民署申請註冊登記證者,得辦理此類業務。
法律事務
處分爭議、補件答辯
訴願與行政訴訟
同一批律師
若案件遇有爭議需進入救濟程序, 由原先承辦的律師接續處理,案件不必轉手、不必重新說明來龍去脈

會計師、律師、移民業務資格,本集團全部自有,不假外求。 您不需要自己找三家、也不需要在各單位之間傳文件; 而且萬一案件需要進入行政救濟,承辦的律師從頭就在這條線上。
這正是我們與一般會計師事務所、單純代辦業者的差別:帳稅、移民、法律,一條線接到底。 正式委任時,將於契約中載明各項服務之承辦單位與費用歸屬。

9.1 本次辦理(建議立即執行)

服務項目說明費用(新臺幣)
工作許可與居留證展延 勞動部聘僱許可展延(本所辦理
+外僑居留證展延(本所文件整備,送件由本集團移民業務機構或自有律師事務所辦理
含文件整備、送件、補件處理與領證協助,單一窗口對接
15,000
投保單位代設立
健保、職業災害保險
為您本人加保所需,兩個單位合併辦理 4,000
顧問服務
居留、稅務、勞健保之日常諮詢
含每季工作實績彙編整理
本所主動提供,作為長期合作之基礎 不另收費
小計19,000
上列費用已含政府規費及營業稅,無其他額外費用。

9.2 僱用員工時(依需要)

服務項目說明費用(新臺幣)
投保單位代設立
勞工保險、就業保險
僱用本國籍員工時始需辦理,兩個單位合併3,000

9.3 登記地址遷入本所(依您的決定)

項目說明費用(新臺幣)
遷址代辦經濟部、勞動部、移民署三方變更登記9,000
登記地址使用費每月 1,800 元,半年一期10,800
押金合約終止後無息退還6,000
首期合計25,800
每月包含 80 小時額度,可用於會議室、共同工作座位區及財稅諮詢, 三項合併計算、每月重新起算,不累積至次月。

9.4 後續服務(依實際需要,另行報價)

項目說明
記帳與稅務申報依交易量與申報頻率報價。含扣繳申報、營所稅申報、您個人之外僑綜合所得稅申報
公司設立本國公司設立含驗資、刻章、規費 12,000 元起;外國人投資設立須另經投資審議,費用另計
財務簽證由本集團自有會計師辦理
主管機關函詢就工作實績認定等未明文事項行文確認
台美稅務協調兩地申報之整體規劃
法律事務正式法律意見書、處分爭議之答辯、訴願與行政訴訟——由本集團自有律師事務所承辦
退場與註銷辦事處廢止登記、稅籍註銷、員工退保等
永久居留申請屆時由本集團移民業務機構辦理送件,本所同步備妥財力證明、扣繳憑單、在職證明等文件;仍由本所統一窗口協調,屆時另行報價

9.5 付款與有效期

付款方式:簽約時一次付清。
報價有效期間:自本建議書出具日起 30 日內。
※ 服務費用係就本所之作業提供而收取,不因主管機關審查結果而有不同。 若因可歸責於本所之事由致未能受理,我們會與您協商處理方式,並於契約中明訂。
有一件事我們必須先說明。
如果只是單純的居留證展延、且文件齊備,您其實可以自行辦理,並不一定需要委託。 我們認為應該讓您知道這一點。
本所提供的價值,在於把工作許可、居留、公司登記、帳務稅務與勞健保這幾件 互為前提、分屬四個機關的事務,整合在同一個窗口處理—— 您只需要提供文件與簽名,不必自行在各機關之間銜接。

十、建議執行順序

1
本週 勞動部聘僱許可展延本所辦理 申請期間已於 2026 年 8 月 16 日開始。建議於 11 月 17 日前完成送件。 同時爭取核給逾六個月之效期,以利日後永久居留使用。
2
取得新許可後 移民署居留證展延本所整備/集團移民業務機構送件 2026 年 9 月 16 日起可受理,須檢附新核發的工作核准函。
3
同期並行 成立投保單位、辦理健保加保本所辦理 依受僱身分辦理,不必等待居留滿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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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持續 累積辦事處工作實績您提供/本所整理 照片、社群紀錄、活動與往來文件。本所每季協助整理彙編。這是明年展延能否順利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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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前 確認薪資給付與扣繳申報本所辦理 先行試算整體成本後,再由您決定薪資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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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延核准後 辦理遷址(如您決定遷入)本所整備/移民署部分由集團移民業務機構辦理 經濟部、勞動部、移民署三方變更。請勿於展延審查期間變動登記資料,以免各機關資料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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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 年起 依您的規劃決定永久居留方向屆時討論 依身體狀況、居住安排與資金規劃選擇方案,現階段毋須決定。

十一、需要請您提供的文件

第一階段(本次展延,請盡快提供)

第二階段(帳務與稅務,可後續補齊)

第三階段(為永久居留預作準備,不急)

十二、重要聲明

你的空間有限公司
電話:04-2376-0282 │ 電子郵件:wtxg@hourjungle.com
如您對本建議書任何一項內容有疑問,或希望我們先就其中某一項單獨說明,請隨時與我們聯繫。 我們會依您的決定,逐項調整服務範圍與費用。